關于巴音青格利鈾礦床(北部)地浸試驗研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中國鈾業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審查巴音青格利鈾礦床(北部)地浸試驗研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鈾發〔2024〕2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東部,屬于新建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試驗井場和水冶廠。試驗井場包括試驗鉆井、監測井、集控室、井場設施等。試驗鉆井包括條件試驗單元2組,含試驗井8個,其中抽出井2個、注入井6個;擴大試驗單元16組(包含條件試驗),含試驗井41個,其中抽出井16個、注入井25個。水冶廠包括浸出液處理廠房、2個蒸發池、值班室、分析室、庫房及MVR蒸發裝置等輔助設施。
項目在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可以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我部委托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協同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四、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分送我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并按照規定接受其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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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核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