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未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案)
當事人名稱: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辛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00000400000309R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新鎮北坊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3年12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核安全違法行為:
一、關于未按規定設置保護系統核功率保護整定值
中國先進研究堆首次裝料批準書所附條件(國核安證字1213號)規定,“在中國先進研究堆的調試運行中必須履行在首次裝料批準書和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附件及審評過程中的全部承諾。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熟知《技術規格書》所規定的運行限值和條件,并保證遵守?!?/p>
中國先進研究堆(CARR)工程最終安全分析報告8.2.2節規定:保護系統核功率保護整定值“當預定功率Np≤10MW時,保護整定值為1.1Np;當預定功率Np>10MW時,反應堆分兩步開堆:0—10MW及10MW—Np,兩個階段的功率保護整定值均為相應預定功率的1.1倍”。該報告17.4.1.1節規定:“a.當預定功率(Np)不高于20MW時,整定值為1.1Np;b.當預定功率高于20MW時,分兩步開堆:第一步為0→1/2Np,整定值為1.1×(1/2Np);第二步為1/2Np→Np,整定值為1.1Np”。
2023年12月3日至4日,中國先進研究堆以10MW功率穩定運行,你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以10MW為輸入值設置保護整定值。
二、關于未按規定報告運行事件
《民用核設施報告制度管理程序》5.1院民用核設施范圍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頒發核安全許可證件的研究堆類核設施包括研究堆、臨界裝置和次臨界實驗裝置,其報告制度按照《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HAF001/02/02)的要求執行?!?/p>
《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4.1 報告準則要求:“在研究堆的運行和實驗期間,從首次裝料開始到核設施退役止,發生下列各類事件時,營運單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報告?!?.1.2要求:“違反核安全法規或安全分析報告中運行限制和條件或實驗限制條件的運行事件,這類事件包括:……(3)運行或實驗違反核安全法規的規定或安全分析報告中的承諾?!?/p>
對于上述違反中國先進研究堆(CARR)工程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條件的運行事件,你單位未按以上規定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及時進行報告。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監督周報(NRO-2023-50)、《中國先進研究堆保護系統定值設置問題專題調查報告》、調查詢問筆錄、中國先進研究堆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和主控室運行日志等材料。
中國先進研究堆首次裝料批準書(國核安證字1213號)、中國先進研究堆(CARR)工程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和《民用核設施報告制度管理程序》均為中國先進研究堆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文件。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質量,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24〕1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于2024年5月7日發函表示對告知書所列的事實及認定的處罰措施無陳述和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質量保證體系的;……”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以及你單位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單位改正,并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叁拾萬元。
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為:你單位應當在反應堆重新啟動前,解決核功率測量系統存在的缺陷,完善操作程序,消除安全隱患;并執行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按規定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報告研究堆運行事件。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4年5月14日
抄送: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審評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5月15日印發